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制度 9.1起恒常化
By 香港工聯會大灣區社會服務社 2 9 月, 2026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8月28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法》)修正草案,有關修改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修改後的《律師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執業者、澳門特別行政區執業律師通過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組織的粵港澳大灣區律師執業考試,並取得內地執業資質,可在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 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肇慶市從事規定範圍的法律業務。考試報名條件、申請執業程序、執業範圍等事項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

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修改後的《律師法》以全國性法律條文明確對大灣區律師制度作出規定,為執業制度常態化開展相關工作提供法律依據。他對此表示熱烈歡迎,並衷心感謝司法部等機關大力支持大灣區律師制度發展。
林定國指出,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開展大灣區律師試點工作以來,大灣區律師的專業團隊持續壯大,為國家法治建設貢獻力量。國家《十五五規劃綱要》要求深化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加快建設國際一流灣區。具備雙重執業資格的大灣區律師可助力大灣區規則銜接、機制對接,積極融入和服務國家發展大局。
律政司會繼續與司法部、廣東省司法廳等機關保持緊密溝通,積極支持和配合大灣區律師制度常態化的相關工作。
來源:香港特區政府灣區辦速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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